2009年3月21日 星期六

慎選保險公司

參考看看!


我在選擇保險公司不可能選擇紅色(危險)的公司,甚至標註為黃色(觀察)的也要惕除掉,畢竟保單一定要長長久久,所以我也不會選五年以內的公司(還沒賣幾張保單),未來的變動性比較大,保險公司依商業模式有費差損益,業務員人數破萬以上的教具經濟規模,也會是我的考量範圍之一,怎麼看三商美邦的表現都相對優秀。

長期契約開始就要慎選,不要賭賭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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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是否穩健

作者:陳一姍.張翔一  出處:天下雜誌
<http://www.cw.com.tw/article/index.jsp?id=36984> 417期 2009/03

連保險公司都跑了,怎麼辦?ING安泰、英國保誠、全球、南山……,前腳接後腳計劃退出台灣,你是否成為外商撤退風波下的新保單孤兒?你的保險公司是否穩健?花點時間看看吧!

三商美邦人壽由本土公司六成持股,及財務穩健的美商持股四成所組成。


年年成長的業務員人數已達到經濟規模,
達到經濟規模業績才會帶動整體成長,費差益較可能更大。


這是去年的成績單,今年的還未出爐。




繼續率對長期契約的保險公司非常重要,三商美邦每年均名列前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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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會不會倒?

但講正格的,如果看到很棒的商品,保障不錯,保費也不貴,偏偏公司好像沒聽過。心裡挫到不行的我們,怎麼可能買一個會讓自己睡不著的保單保障自己!
小公司真的倒的快?問題都打轉在公司,怎麼沒人問保戶的權益如何受到保障

為瞭解開大家的迷思,我們就來說說保險公司的安全性和保戶權益到底如何維持,看完你就會發現,跟公司大不大,真的一點關係都...沒有!

第一關
當你付錢買下保單那一剎那,保險公司就要提撥一狗票的準備金
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存入再保責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etc。而且這堆準備金,是要送到政府去而不是他自己可以留著自爽的,
第二關
自美國引進「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Risk-based capital
並在民國906月三讀通過,於民國927月開始實施「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依據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兩百,否則將不得分配盈餘,主管機關並將視情節輕重採取不同的監理行動。(白話點說,就是保險公司只能拿自有資本的一半去投資啦,如果資產縮水就得增資補齊~)

第三關
如果真的不小心保險公司怎麼樣了,有個東西叫保險安定基金的,就會出來為報戶讚聲!根據保險法第143條之3,保險安定基金給付範圍有身故保險金、年金、醫療給付、解約金、未滿期保險費、紅利...etc,詳情不贅述下面有詳細說明。


除了前面這三關鐵打的以外,還有再保險機制就是要幫保險買保險所以在你買保險之前,保戶權益和公司的安全性上,政府已經替你把了3+1關!除非是已經顯而易見有危機的公司,否則以在台灣來說,擔心公司安全性影響保戶權益是可以擺在最後再考慮,還是以審核產品為先~

那在台灣到底有沒有過保險公司掛掉的狀況發生?
1962(民國51)台灣第一家民營的人壽保險公司-第一人壽成立開始到現在,全台第一家是民國36年官方成立的台灣人壽合併改組的一狗票,有名的有:
第一人壽改名為慶豐人壽;英國保誠集團進駐,完全改組成為現在的保誠人壽本土經營的南山人壽由AIG1970年注資,南山成為旗下子公司,變成現在的AIG南山安泰人壽被喬治亞人壽合併後更名ING安泰,去年富邦再收購後成為現在的富邦ING中興人壽改為遠雄人壽;外商蘇黎世人壽撤資後,原有保戶由遠雄人壽接手;全球人壽民國90年概括美商全美人壽、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etc。真正倒閉的只有民國59年掛掉的國光人壽,而且其保戶由新光和國泰兩家公司共同承接
重點來了,這堆合併改組或是掛掉承接的公司都有承受原保險公司之原有保單內容的聲明那為什麼他們這麼佛心來著呢?因為保戶的權益是跟著保單契約內容、而契約內容是依法而定。編按:他們要承接那堆爛帳都是看上這些客戶來著~~~)
而且,依照民國907月依修正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
接管人依前項第八款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受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編按:通常這狀況會跟當時保單賣出的利率有關係,利率差太多承接公司受不了,然後還要報給政府同意以後才可以改!

說到這裡,發現了保險公司安全性其實是受到層層的約束和保護的,而我們這些保戶的權益更是凌駕在公司安全性之上買保險之前政府把三關然後你再自己選不小心選到濫的還有其他公司會來接再不行政府再上....)不是大的才安全,而是看公司現況!

保險公司的安全性與穩定性說明★

1. 保證金: 實收資本額15%繳存國庫(保險法141 )
2.
安定基金提撥: 保障被保人權益,維護金融安定 (143-1&143-3)
3.
責任準備金: 每年按險種分別提存, 確保給付責任 (145)
4.
資金運用控管: 投資範圍及比例受金管會嚴格監督 (146)
5. RBC200
以上: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 不得低於200% (保險法143-4) RBC=資本適足率
6.
再保機制: 分散降低風險, 確保保戶權益 (保險法147)
7.
法定盈餘公積: 提存營餘之20% (保險法145-1)
8.
資產負債表: 負債佔資產比率-->檢視清償能力之一 (會計原則)
9.
損益表: 資產&投資報酬率-->檢視獲利及經營團隊能力
10.
完整退場機制: 無法限期增資或股東無意經營-->接管或合併
11.
金管會監管: 監管機關-->要求承接之公司要概括承受

(以上資料源自於法令及監理機關之嚴格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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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真有問題,保險安定基金仍舊可以發揮功效:

消費者對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應有的認識

當保險公司失清償能力,不能支付債務時,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並維護金融秩序的安定,主管機關於 民國九十年修訂保險法時,特別增訂由財產保險業提撥資金,設立安定基金。因此,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在財產保險業積極籌備及主管機關督導下,正式成立了「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並開始基金之運作。它成為保險公司退場機制重要的一環,提供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權益基本的保障。
依據保險法第143條之3規定,安定基金的動用,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補助。
三、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 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四、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安定基金的功能類似於銀行的存款保險,它僅提供保戶基本的保障,而
非全額的保障;主要原因是因為安定基金是由保險公司於保費中提撥,為了
避免加重被保險人保費負擔、減輕安定基金提撥之壓力,並保護正常經營之
保險公司,不會因其他問題保險公司之債務所拖累,同時,更重要的是提醒
消費者要審慎選擇保險公司。
由於安定基金是參照國外之先例而設立,各國安定基金的墊付多有範圍及限額的規定;據此,我國保險法第143條之32項亦明定,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由安定基金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現行主管機關核定的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墊付範圍為保險賠款、保險金或退還保險費等;惟對於非依我國保險法第6條所設立之本國或外國財產保險公司所銷售之保險契約、非在我國境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分入再保業務以及非保險契約所產生的債務等,都不在安定基金墊付的範圍內。
業經主管機關核定的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墊付保險賠款的限額為:
一、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者,依其給付標準墊付。
二、申請住宅地震保險賠款者,依其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規定墊付。
三、其他各種保險按保險契約得請求之保險賠款或保險給付百分之九十墊付,並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
四、同一人在同一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有數個請求權者,墊付金額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責任保險依保險法第94條第2項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之第三人應與被保險人合併計算該墊付限額。
依保險契約請求退還保險費者,按得請求金額百分之四十墊付。
財產保險安定基金依前述標準預估墊付金額,如有累積基金不足支應之虞,得經基金董事會決議,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降低墊付比例及限額。
保險賠款墊付方面,同一人在同一保險公司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款、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賠款、住宅地震保險賠款、傷害保險保險金等或相同保單或數張不同保 單,而有不同之保險賠款或保險金請求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住宅地震保險賠款,分別依強制汽車責任險給付標準及住宅地震保險給付標準墊付,其他各種保險賠 款合併墊付金額以三百萬元為限。
在退還保險費墊付方面,同一人在同一保險公司有商業火災保險單、營造綜合保險單、貨物運輸保險單、意外責任保險單等未到期保險單,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對於該人退還保險費,任何險種分別按得請求金額百分之四十墊付。
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申請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墊付之手續,依據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所規定之相關文件,向其所投保保險公司之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提出申請,再由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統一向財產保險安定基金申請墊付。
由於安定基金對於墊付範圍及金額都有限制,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於超過安定基金墊付範圍及限額以外的部分,仍可向投保之保險公司依保險法、公司法、破產法等相關法規求償;但安定基金在其所墊付之金額範圍內代位取得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公司之求償權。
綜上言之,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提供保戶的是基本保障,並非全額的墊付,因此,建議消費大眾仍然要慎選保險公司,以免權益受損。
實上,目前主管機關非常重視保險公司資訊的透明化,也特別訂定了「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公開說明公司概況、財務、業務、商品 及重大訊息等;消費大眾不難從保險公司公開的說明中獲得經營績效、信用評等、獲利能力及申訴率等資訊,作為評量產物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參考,藉以謹慎選擇 保險公司,確保自己的權益。

作者: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 執行秘書 沙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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